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和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一般教学事故,即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其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的事故。

第二类为严重教学事故,即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

第三类为重大教学事故,即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在我院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能以单位或集体来代替。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单位是教务部。协同配合单位为人力资源部、责任人所在单位等。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分类认定的办法。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部组织调查,填写《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事故责任人登字后,交教务部存档。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部牵头,人力资源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调查,出具事故情节认定书,填写《登记表》,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部存档。

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教务部、人力资源部、责任人所在单位等共同调查,教务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出具事故情节认定书,填写《登记表》,经院长办公会讨论认定后,由教务部存档。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部书面告知人力资源部,以便核发工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教案(课件),照本宣科。

2.教师疏于课堂管理,无学生考勤记录或学生缺课人数较多。

3.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

4.教师在上课时通讯工具发出铃响声音。

5.教师由于请假每学期耽误6节及以上课时,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总课时。

6.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7.教师上课期间衣着举止不端造成不良影响。

8.实验课教师未能预防和阻止学生实验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主、监考教师在考试中无故缺席或迟到。

10.未经批准,随意延长、缩短考试时间。

11.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丢失学生试卷。

12.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学生试卷、登  录和报送成绩,影响成绩及时公布。

13.考试命题出现关键性错误和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14.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

15.教学设备准备不到位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16.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论文未予指导,或对学生论文成绩评定有严重偏差。

17.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损坏、被盗或未经批准挪作他用。

18.上课铃响后教室、实验室仍未打开。

19.未经批准,私自调整教室和实验场所。

20.其他因工作不负责任,对教学造成轻微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不认真备课,讲述内容出现重大学术性或技术性错误。

2.因教师讲述内容陈旧,方法单一,导致学生不认真听课,课堂秩序严重混乱。

3.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

5.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找其他教师代课。

6.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学生。

7.包庇、纵容考试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8.教师未按规定命题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9.在考试前有意泄漏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影响轻微。

10.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丢失考试试卷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影响轻微。

11.监考人员擅自离岗,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2.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每学期开学前未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课程不能按时开出,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13.一般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行为。

14.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或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言论,或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

2.教师讲课水平低,学生要求撤换任课教师30%以上。

3.课堂教学纪律差,秩序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

4.未经教务处批准更改教学计划。

5.教师无正当理由中途停止教学任务。

6.协同学生考试作弊,为学生作弊提供支持。

7.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监考中,由于监考人员工作差错,出现受到教育厅批评或造成学生成绩无效的事故。

8.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随意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不按标准和规定评定课程成绩。

9.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停课一个月以上。

10.以上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后果的行为。

11.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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